十五五展望|王振耀:社會政策的標準體系建設需要結構性調整
2025-12-26 759




學習中共中央“十五五”規(guī)劃建議關于“在發(fā)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滿足民生需求中拓展發(fā)展空間尤其是完善勞動標準體系”的要求,結合社會政策的實踐,我們思考:有沒有這樣的領域,不用特別大數(shù)量資金、技術與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只需修改和完善一些管理的標準,就能很快地產生出明顯的效果,從而使社會與政府都能受益?回答是肯定的。


最為有名的案例是2008年汶川地震的救災,面對巨大的災難,中央決定調整救災體制,實施“一省對一縣”救災幫扶的政策,結果產生了舉世矚目的綜合性效果!


同樣在救災領域,四級應急響應預案也是一個經典案例。原來,救災的要求是災害發(fā)生后有關領導干部要“第一時間到達現(xiàn)場”指導救災。但是,如何定義“第一時間”?是一天還是三天?通過討論,達成共識,就是中央救災工作組要在24小時到達災區(qū)現(xiàn)場;同時,對災害的響應等級也進行了劃分,哪一個級別由哪一級的行政官員來負責并趕到現(xiàn)場,都需要明確。既然工作組到了現(xiàn)場,災民的救助也需要24小時到位。





從“第一時間”到“24小時”,看起來是一個很小的標準調整,但實際上影響極大。因為,如果中央工作組在重大災情24小時到達災區(qū)現(xiàn)場,對重大災情如何定義?轉移多少人口?遇難者人數(shù)呢?倒房數(shù)量呢?還有旱災,什么程度才達到啟動應急響應呢?再進一步,中央工作組到了,災民的救助總要在24小時之內就要有所安排吧?這就需要相當準確地定義報災的時間、決策的時間、中央救災款和物資調度的時間。這樣一來,在管理救災部門的工作程序上,就需要精確到分鐘。啟動中央級別的應急響應時,對應級別的負責官員、具體授權和責任,都必須有明確規(guī)定。


一個小小的時間定義,客觀上引起了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的一場巨大革命性調整。這樣的效果當然是相當明顯的。


由此看來,社會政策決不僅僅是資金投入問題。一定意義上,政策的結構建設與管理體制尤其是其直接影響公共行為的標準體系更為重要。


在社會政策領域,管理的標準是不是已經十分完備而不需要完善了?回答是否定的。在這個領域,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相當突出。





以救災帳篷的標準為例,盡管新的標準已經頒布,但與發(fā)達國家比較還有較大差距。其中,有三個方面的缺陷相當突出:其一,在新的標準中,過去固定帳篷的地樁過尖過高因而經常傷害災民的現(xiàn)象還沒有糾正,能否變成鉤樁或者倡導鉤樁?其二,救災帳篷的使用屬于政府安置災民生活的公共行為。作為救災服務的載體,實踐中需要配套的廁所帳篷、指揮帳篷、公共服務帳篷、醫(yī)療通訊帳篷等,客觀上救災帳篷是一個系統(tǒng)的單元,而不是單一的帳篷疊加,這就需要建立救災帳篷系統(tǒng)的標準,比如,究竟幾十頂帳篷配備一個廁所帳篷?其三,帳篷中需要配備必要的生活用品,如簡易的桌椅和床鋪、毛毯與其他生活用品等,這也需要加以規(guī)范。


還有,有的領域還存在著缺乏標準的現(xiàn)象。比如,災害救援的應急采購有沒有標準?看來還暫時缺乏。如果生搬硬套日常的招標采購標準,耗時數(shù)月時間來應急采購,那還不是天大的洋相?如果沒有標準就禁止采購,更是特大錯誤。那么,怎么按照24小時救助災民到位的辦法規(guī)范應急救災的采購?這是不能等待的大事情。


另外,有的標準存在著明顯缺陷,有的規(guī)定與群眾的生老病死日常生活完全脫節(jié),更是需要進行全面的檢查并盡快修改和完善。


最后,全國應急預案的標準也不統(tǒng)一。預案本應是規(guī)范機關自身行為的操作方案,可有的地方卻將預案當成普通文件印發(fā),混淆了文件與預案的區(qū)別,從而引發(fā)諸多問題。


學習中共中央“十五五”規(guī)劃的建議,規(guī)劃社會政策的發(fā)展,確實需要對影響國計民生的公共管理的標準體系進行結構性的充實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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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靜 張棟

作者:王振耀

文章來源:中國公益研究院